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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謄本不打烊

1. 傳真申請謄本作業要點
一、  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證明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惟申請書內填寫附條件者,不予受理)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 地價謄本。
三、 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轄區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棟)為限。
四、 受理申請時間: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內為限。
五、 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式辦理。
六、 領件時,
  應攜帶印章及身份證明檔案,依規定繳納規費及每張傳真申請另計之郵電費新台幣五元後發之。
七、 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同一申領取者,嗣後即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
   
2. 網路申請謄本作業要點 
一、 為建設網路新政府加強便民服務,受理民眾以網路申請謄本,提昇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之申請項目如下: 
  (一)電子資料登記謄本。
(二)地價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三、 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依申請項目於本所全球資訊網站上逐欄輸入申請資料。 
2.選擇領取方式:視需要選擇「親自領取」或「郵寄」服務。 
3.選擇「親自領取」者,請至本所繳納規費後再領件。實施單一窗口化作業要點
4.選擇「郵寄」服務者,於接獲本所電話或E-mail通知後,依規定將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逕寄本所,
  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網路申請謄本」字樣,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四、 本所應辦理事項: 
  1.由本所指派專責人員定時接收網路申請案件,送請謄本核發人員依規定時限辦竣。 
2.網路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時,本案專責人員或謄本核發人員應即聯絡申請人確認,若無法聯絡申請人時,得暫不受理。 
3.如選擇「郵寄」服務者,本案專責人員應定時查催通知申請人繳納規費及郵資費用,俟其繳納後,再將申請之謄本
  (含規費收據)以掛號寄出,寄發後並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同時於申請書上加蓋「已發」戳記以備查考。
五、  同一申請人如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本所嗣後即不再受理其以網路申請。
六、 本作業要點自主任核定後開始實施,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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