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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高市四維地政籍字第1000002306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331470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431322300號函修正附表1、附表2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531345800號函修正

一、為便利民眾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以節省其往返次數及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三)更名登記 (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四)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六)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三、通信申請測量案件之種類如下:

(一)土地鑑界。

(二)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三)土地坍沒勘測。

(四)建物門牌勘查。

(五)建物基地號勘查。

(六)建物滅失勘查。

四、通信申請地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一)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第二類地價謄本。

五、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如附表1)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前項登記若需發給新權利書狀者,須另附書狀工本費。但因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不在此限。

六、各所收到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即收件,依土地登記程序辦理,並於登記完畢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及書狀工本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七、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複丈或測量費及相關文件(如附表2),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轄區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測量案件」字樣。

前項土地複丈案件若需埋設界標者,應另附界標費用。

八、轄區所於收到通信申請土地測量案件,應即收件,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並於測量完畢後,將複丈成果圖等文件及規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九、申請人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填具謄本申請書,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寄各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十、各所收到通信申請地籍謄本申請書件,應即收件,依謄本核發程序辦理,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十一、各所應指派專人按日將通信申請之回覆書件持往郵局寄發,不得延誤;並應將郵局收據及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十二、各所於通信申請案件處理完畢後,應依收件順序,將處理流程填載於受理郵寄服務登記簿(如附件),按日送主管核閱。

附表1

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附文件

種類

應附文件

備註

一、住址變更登記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新興地政事務所

TEL:07-2385026轉60

三民地政事務所

TEL:07-3226482轉101

鹽埕地政事務所

 TEL:07-5216680轉100

楠梓地政事務所

 TEL:07-3521212轉101

前鎮地政事務所

 TEL:07-8116565轉100

鳳山地政事務所

 TEL:07-7400111轉101

岡山地政事務所

 TEL:07-6212383轉101

路竹地政事務所

 TEL:07-6971051轉101

大寮地政事務所

 TEL:07-7881801轉101

仁武地政事務所

 TEL:07-3720110轉101

旗山地政事務所

 TEL:07-6612039轉112

美濃地政事務所

 TEL:07-6819425轉100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之戶口名簿載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 三、 建物所有權狀

三、更名登記

  • 一、 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之記事)
  • 二、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更正登記

  • 一、 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更正等記事)
  • 二、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 三、 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附表2

通信申請土地測量案件應附文件

種類

應附文件

備註

一、土地鑑界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一、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新興地政事務所

TEL:07-2385026轉21

三民地政事務所

TEL:07-3226482轉201

鹽埕地政事務所

 TEL:07-5216680轉201

楠梓地政事務所

 TEL:07-3521212轉201

前鎮地政事務所

 TEL:07-8116565轉200

鳳山地政事務所

 TEL:07-7400111轉201

岡山地政事務所

 TEL:07-6212383轉201

路竹地政事務所

 TEL:07-6971051轉201

大寮地政事務所

 TEL:07-7881801轉201

仁武地政事務所

 TEL:07-3720110轉201

旗山地政事務所

 TEL:07-6612039轉201

美濃地政事務所

 TEL:07-6819425轉200

 

二、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契約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 三、 權利書狀影本

三、土地坍沒勘測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四、建物門牌勘查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戶政門牌整編證明書
  • 三、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五、建物基地號勘查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三、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稅籍證明等

六、建物滅失勘查

  •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二、 建物拆除執照證明文件影本
  • 三、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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