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條文
內容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台內地字第1150263252號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附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部 長 劉世芳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但線上申辦者,無須退還。
(附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