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內容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5號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部長 劉世芳
(檔案下載併附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