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核准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使用補償費計算與發給
內容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11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係考量情況緊急,為避免遲延致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故准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用前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衡酌先行使用與徵用性質相類,經核准先行使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使用補償費類推適用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准先行使用日起至公告徵用、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日止,依核准先行使用日之徵用補償標準計算,並由需用土地人於公告徵用、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日一次發給。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