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自115年4月1日生效
內容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
(檔案下載併附修正規定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