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內容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107659號
主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新增「主管機關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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