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維護市民健康權益
內容
一、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明顯處設置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二、為落實無菸環境,請加強禁菸宣導及環境巡查,確保場所範圍內無吸菸行為人,亦無與吸菸有關器物(如菸灰缸、有菸蒂的紙杯、免洗碗等),隨時檢視所屬範圍各入口處是否均妥善張貼禁菸標誌,以維護良好之無菸環境。
三、倘發現禁菸標誌有缺漏、損壞或設置不明之情形,可至衛生局或各轄區衛生所索取禁菸標誌,並請儘速改善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