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114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
內容
依據本所114年3月13日高市地旗登字第11470186900號函公告,本所轄區(旗山區、內門區、杉林區、甲仙區、那瑪夏區)114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於114年4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公告3個月,請繼承人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倘逾期(114年6月30日)仍未申請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逾期15年仍未申請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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