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所推動地政
業務,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招募條件:
志工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年滿20歲至80歲,身心健康、服務熱心之民眾。
(二)具有地政業務相關知識之退休軍公教人員
參加志工經本所審核適合者,報請主任核定並發給服務證。
意者請洽本所服務台或登記課。電話:07-6612039
志工服務時間及服務項目: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於本所服務台值勤。
志工服務範圍項目:
(一)引導民眾至各櫃台洽辦地政業務。
(二)協助民眾填寫謄本申請書。
(三)協助民意調查工作。
(四)簡易諮詢。
(五)其他可協助辦理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