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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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填寫範例)正、副本各1份。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義務人(出賣人)印鑑證明1份。 ■已辦竣查欠之各項完稅證明(土地增值稅單及建物契稅單)。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外縣市請利用各地政事務所提供代收代寄服務送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 1、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2、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影印本正、影本。 4、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請於立約日起一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向受理買賣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申報實價登錄。 |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依內政部108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529號令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本流程圖為例示,因案件類型繁多,各案件流程及應附文件仍請以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審核結果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