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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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各1份、印鑑章。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書狀補給案件(除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外);外縣市則請利用各地政事務所提供的代收代寄服務送件。 ■委託代辦者請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1份(至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印鑑章。 ■申請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者免附印鑑證明,並應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依內政部108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529號令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本流程圖為例示,因案件類型繁多,各案件流程及應附文件仍請以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審核結果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