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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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有關申辦貸款所需文件,請逕洽各銀行金融機構查詢。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義務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者免附印鑑證明,義務人並應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雙方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義務人印鑑證明(金融機構抵押權案件免附) ■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跨所抵押權設定案件;外縣市僅受理金融機構抵押權案件,私人抵押權案件則請利用各地政事務所提供的代收代寄服務送件。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依內政部108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529號令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 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本流程圖為例示,因案件類型繁多,各案件流程及應附文件仍請以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審核結果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