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 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置中華民國三十五(35)民地技字第57號訓令設立,歷經台灣省政府肆拾子支府績閔字第49433號令,肆拾卯冬績丙字第31501號令(45)9.4.府人丙字第97287號令暨行政院台(45)內字5632號令(64)台灣省政府64.2.21府人甲字第1 39238號令,68.10.30奉台灣省政府68府人字一字第91531號令修正組織規則及員額編製表,奉台灣省政府70.1.3(70)府人字第130046號函修正員額編製表,奉考試院100年4月12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03350445號函核定本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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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 革: | 本所於民國前七年六月由台南地方法院分一部份業務至旗山,同年七月一日以日幣租吳萬順家正式處理業務,一方面則在現址建築辦公廳於民國前二年四月十五日完工落成,同年六月十二遷回現址辦公,專辦土地登記,俗稱登記所,至本省光復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業務擴大,辦公人員亦隨之增加,原辦公廳不敷容納於民國四十二年增建二十坪辦公廳,四十八年又增建現有七十坪辦公廳一間,五十年增建倉庫一間,五十八年間奉令辦理測量,土地登記革新櫃檯化業務又增建主任室及會議室,倉庫一間,六十五年又增建地籍倉庫一間,六十七年重新修建二十七坪主任宿舍一間,六十九年三月間又增建五十一坪二樓辦公廳至今。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高雄縣市合併改制,本所更名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 |
主 任: | 承市長之命並受地政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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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課: | 土地及建物登記,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與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各項規費之核算開單收解地政規費,製發登記簿謄本及駁回登記案件處理,地籍倉庫之管理,人民申請案件處理,其他有關登記事項,另掌管地政資訊電腦設備及機房之管理與維護、地政資訊作業規畫及執行。 |
測量課: | 土地及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製發,測量標石之管理地目變更地目等則調整詮定等測,測量原圖地籍正副圖及其他地籍之保管修正。 |
地價課: | 實施全面平均地權,規定地價,現職申報查核,市地重劃,工業用地,重新規劃地價,其他關平均地權業務,公地放領徵放地租,編定使用調整,地權業務(荒地、三七五減租),一般行政業外主計、人事、總務、出納、財產管理、研究發展、文書處理、典守印信及不屬各課之一般行政業務。 |
會計員: | 承主任之命兼受上級主計機構之指揮監督,縱理主計業務及執掌,年度歲入(出)預算之編報,依法執行內部財物工作之審核,會計帳務之登記,各類傳票及付款憑單之編制會計憑證審核、整理、保管、送審經費帳目之清理,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其他有關主計行政、會計文書處理事項。 |
人事管理員: | 承主任之命辦理組織編製,員工任免、遷調、獎懲、俸給,公務人員銓審案件之查催,適用期滿成績考核,平時考核考績,值日夜之編擬,員工福利,康樂活動,公保,公務人員退休、退職、資遣、撫恤等人事資料之事項擬辦。 |